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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18〕5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住所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使用说明不合格的男童花色泳裤等4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予以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纤维含量不合格的女大童连体泳衣、毛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处女大童连体泳衣、毛巾货值金额一倍的处罚,共计叁仟叁佰捌拾元(33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1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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