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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顺)食药监食罚〔2018〕3504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71条第1款第0项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46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01
    决定机关 顺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