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县亚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婵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0178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2民初847号 |
案号 | (2017)冀0922执9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7 |
发布日期 | 2017-10-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县亚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于德金借款本金165000元及2013年至2015年度借款利息47109.4元;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青县亚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16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给付原告于德金借款利息。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被告青县亚华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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