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华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显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111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宜执字第0006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6-16 |
发布日期 | 2014-1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华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7月17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月利率13.2‰计算利息;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安徽省华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三、被告黄显明、王俊、王杰明、周瑞香、周美祥对被告安徽省华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庆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0元,由被告安徽省华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迳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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