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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安美嘉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永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6278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7328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2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8-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广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伟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周永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被告江苏广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382元,由原告黄伟负担982元,由被告江苏广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负担33400元(被告江苏广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黄伟向本院预交,被告江苏广信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伟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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