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虞环罚字(2018)3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316号 当事人: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961833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言中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七路 我局于2018年6月6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7月4日-12日,我局发现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数据SO2时均值超标6组,浓度为106.3-183mg/m3,超标时段均有流量,超过规定的时均值排放标准。2016年7月14日,我局又发现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数据SO2日均值为105.65mg/m3,超过规定的日均值排放标准,即SO2≤80mg/m3。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具体原因。 2、在线监测数据报表2份,证明你单位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数据SO2超标的情况。 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合格有效。 4、验收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7 |
决定机关 | 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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