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虞环罚字(2017)20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7]200号当事人: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6961833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言中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8月14日上午,我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两台垃圾焚烧炉、一台污泥焚烧炉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你单位废气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并监测分析。经监测分析,废气中氯化氢排放浓度为141mg/N.d.m3,未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限值要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大气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叶纪军、陈赟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杨言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6、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气样的监测结果。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7年8月2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1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7〕15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帐号:733411019590000305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5
    决定机关 区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杨言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