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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虞应急罚字[2021]第200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具体有:①现场检查照片三张、②现场检查记录一份、③询问笔录二份、④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已构成违法。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参照《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参照《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二者合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1楼非税管理窗口,户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账号733411019590000221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7
    决定机关 绍兴上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