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梅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697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12民初6302号 |
案号 | (2018)苏0812执23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30 |
发布日期 | 2018-09-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瑞泽农化有限公司、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戴晓佳、李海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清浦区增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利息118166.66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2.5‰上浮50%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3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033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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