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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梅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697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盱商初字第0725号
    案号 (2016)苏0830执1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2
    发布日期 2016-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77.5万元。 案件受理费1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10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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