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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梅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697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盱民初字第00967号
    案号 (2016)苏0830执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日期 2016-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岳仕彬、王晓红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岳仕彬、王晓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70元,由原告岳仕彬、王晓红负担1070元,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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