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梅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8697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盱民初字第00087号 |
案号 | (2015)盱执字第027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14 |
发布日期 | 2016-01-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向原告季福民返还保证金6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00元,由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正龙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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