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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梅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697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盱商初字第044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盱执字第00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3
    发布日期 2015-08-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海泉、李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恒娣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 二、被告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龚恒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9908元,由被告李海泉、李晓东、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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