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省华茂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2569****690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5民初4549号 |
| 案号 | (2019)苏0925执205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洪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98%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洪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4%加收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高丽对上述第一、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省华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月红、徐育硕、张广清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洪、高丽设定抵押的坐落在建湖县近湖镇西苑新村9-4019幢401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在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债权数额30万元)。六、驳回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80元,由被告陈洪、高丽、江苏省华项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月红、徐育硕、张广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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