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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3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保利江上印工地大门对面的芝兰堰路上,利用该处的消防专用供水设施向车牌号为浙BXXX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罐体内抽水。经核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