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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路政罚〔2021〕14172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7日11时50分,浙BX272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高新区太康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鄞州区五乡超限超载卸载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6.32吨。2021年8月2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4日对宋红辉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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