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1Y22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鄞奉路与芝兰堰路交叉口道路北侧时造成路面被砂浆污染,污染路面面积为15平方米。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3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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