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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30日,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浙BX5510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输混凝土,途经宁波市海曙区环城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西侧30米处时,混凝土掉落在路面上,造成路面污染。当事人宁波新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运载的货物污染路面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8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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