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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青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豆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4579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77号
    案号 (2016)豫0182执18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第七团队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6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青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平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七万九千三百七十九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八十五元,由被告郑州青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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