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仑公路罚[2019]03(41)005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7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B8Z021/浙B81VY挂的车辆于2019年07月18日10时01分行驶在S320骆亚线15K+750M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457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7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B8Z021/浙B81VY挂为宁波长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樊帅领。本单位于2019年07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00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8 |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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