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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市农(兽药)罚〔2020〕第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假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兽药部分)“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或者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8千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假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贰元伍角(¥2962.50);2.处货值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3倍罚款,计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陆拾贰元伍角(¥11962.5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7
    决定机关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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