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桂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005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民初字第00299号 |
案号 | (2015)昆执字第048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日期 | 2016-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须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刚支付借款本金3200000元、律师费6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200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息)。 二、被告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桂珍、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对前款被告须建明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刚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00元,由被告须建明、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桂珍、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胡刚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须建明、三牛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桂珍、昆山百老汇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胡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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