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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银监罚〔2015〕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按项目进度发放贷款2.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股东,转为定期存款3.借款合同签订时贷款利率未见有权人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5-09-15
    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 宋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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