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医罚〔2020〕416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宁波鄞州鸿景芮达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存在2020年07月09日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易桂珍从事康复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鸿景芮达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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