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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医罚〔2020〕41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鄞州鸿景芮达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存在2020年07月09日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易桂珍从事康复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鸿景芮达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9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