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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腾林草罚决字[2020]第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即:71586元×2=143172元;3、责令一年内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即96株×2=192株;4、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9.16立方米×150元/立方米×3=4122元;5、责令一年内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即:348株×2=696株;6、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348株×2元/株×3=208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8
    决定机关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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