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28456****0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284民初1696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284执21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50216601739】。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边明存、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4499953Q115018254855); 二、被告边明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息合计161533.12元,其中借款本金159120.08元、利息(包括罚息)2413.0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边明存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85元,由被告边明存、肇庆大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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