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来兴环罚字〔2021〕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将该案相关个性裁量基准、共性裁量基准和修正裁量基准的裁量等级数值代入裁量公式,计算出与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相匹配的处罚金额。你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公式计算得到的处罚金额为697181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六保”、“六稳”等国家或者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古福弄养殖场处罚金额下浮30%执行,得出处罚金额为488026.7元,即对你公司古福弄养殖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捌仟零贰拾柒元(¥488027.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6 |
决定机关 |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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