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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市监(执)罚字【202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使用未进行定期校验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2、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30
    决定机关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