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市监(执)罚字【2020】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使用未进行定期校验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2、罚款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30 |
决定机关 |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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