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新市监处〔202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标冒用净士康公司的厂名、厂址的滤芯2631支(共5款);二、没收违法所得60.1786万元,处罚款21.8万元,两项合计82.8786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筱瑾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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