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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龙柏宏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9953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第2368号裁决书
    案号 (2016)粤03执17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1
    发布日期 2016-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 基于以上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解除2010年7月30日福建正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关于资金委托管理并投资东方家园的协议书》; 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委托投资款人民币5,000,000元; 三、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8月16日实际支付委托投资款之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8,6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经预付,由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裁决义务。 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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