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慈公(消)行罚决字〔2017〕0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宝莱置业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金轮南路535号的宁波宝莱置业有限公司对位于慈溪市金轮南路东侧、金水路南侧的宁波宝莱置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御溪雅苑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时,擅自将10#楼的平开窗设置成上悬窗,导致10#楼防烟楼梯间自然排烟窗面积均不能满足要求,违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8.2.2条之规定,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决定给予宁波宝莱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慈溪市御溪雅苑二期10#楼建设工程,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改正慈溪市御溪雅苑二期10#楼建设工程,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6月2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6 |
决定机关 | 慈溪市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王基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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