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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经处字〔2017〕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合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和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之规定。属经查明,当事人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从2015年年底开始使用“华兴汽车”版《陕西华兴新世纪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订车合同》,该合同主要在与消费者达成购车意向订车时使用。消费者周某于2017年5月30日与当事人签订订车合同交付订金10000元后改变购车想法,要求退还订金,当事人以订车合同第三款为由不予全款退还订金。经调解,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处理消费投诉,已与消费者协商后将订金10000元全部抵用车款中提取车辆,故认定不计违法所得。的行为。对该行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2、罚款人民币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8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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