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陕工商处字〔2016〕第5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所得:448元(肆佰肆拾捌元);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君威后/4类制动盘摩擦衬块组件14盒;三.罚款:39000元(叁万玖仟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27 |
| 决定机关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刘隽楚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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