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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工商处字〔2016〕第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非法)所得:448元(肆佰肆拾捌元);二.没收违法(非法)财物:君威后/4类制动盘摩擦衬块组件14盒;三.罚款:39000元(叁万玖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7
    决定机关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隽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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