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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汇特利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公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1467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孝民初字第00355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0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02
    发布日期 2015-03-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汇特利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透支本息共计120167.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303元由被告南京汇特利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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