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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合卫职罚20210413-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3
    决定机关 合山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李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