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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虞城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忠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42556****1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425民初4955号
    案号 (2018)豫1425执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4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虞城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商丘业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259611.88元及利息(计息利率:年利率18%计息本金:4000000元计息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300000元;被告宋信平、宋忠洲、商丘市普瑞特木制包装有限公司、王中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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