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虞城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宋忠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6497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403民初1828号 |
案号 | (2017)豫1403执13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4 |
发布日期 | 2017-07-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虞城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本金4800000元,年利率6.96%计算,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商丘市鑫洲棉业有限公司、宋忠洲、宋信平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虞城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虞城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款在其他被告不能偿还的范围内承担代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被告虞城县鑫丰棉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鑫洲棉业有限公司、宋忠洲、宋信平、虞城县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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