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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标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1205****874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22民初2520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标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2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382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相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3元、申请费1370元,共计2903元,由被告南通标新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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