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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21]81号(诸)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81号(诸)浙江健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514683H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健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3号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1日对2021年6月17日检查发现移送的线索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你(单位)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3号从事钢管加工生产过程中通过不正常运行部分废气处理设施的方式规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2021年6月17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情况和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从事钢管加工生产过程中通过不正常运行部分废气处理设施的方式规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5、环评报告表批复(诸环建〔2014〕17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审批情况;6、旁证人员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7、检验检测报告1份(CA2101165),证明你(单位)受检时喷淋塔中喷淋液PH值显示为中性。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7月13日,我局作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59号(诸)),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8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
    法定代表人 赵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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