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卫职罚〔202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1、浙江健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赵建锋、方天龙二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另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一)A.36.“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安排10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裁量幅度: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的规定;2、浙江健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组织三十五名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将噪声职业禁忌证人员金新苗调离噪声作业岗位,直至案发,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的规定,3、该公司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1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赵健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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