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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洼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31****19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04民初756号
    案号 (2019)辽1104执8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洼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稳、沥青等货款人民币1178138.3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01.50元,由被告大洼五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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