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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61****835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民初652号
    案号 (2021)粤01执59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2-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0920000元、利息7575620.01元、罚息46139066.41元、复利913432.98元;二、被告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李晨、李冰洁对被告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6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1655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999949元,由被告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珠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大华能源有限公司、运城市珠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李晨、李冰洁共同负担22617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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