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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贵环罚字〔2021〕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规定,决定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决定对贵港市金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4
    决定机关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