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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港北)应急罚〔2021〕1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行为1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2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上述3项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的3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0
    决定机关 贵港市港北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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