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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2925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92民初755号
    案号 (2021)豫0192执恢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晓红、程伟刚借款本金61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9日起以61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安伟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关晓红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起以4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安伟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安伟、被告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程伟刚借款本金72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6日起以72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安伟、被告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扣除被告安伟已支付的利息240 800元) 四、驳回原告关晓红、程伟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 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 370元,由被告安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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