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安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9****5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民初5213号 |
案号 | (2018)豫01执2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08-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至2017年8月31日的利息(含罚息)8503620.25元;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 二、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对被告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九龙镇工业园区振兴路东、规划路南用于抵押的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牟国用(2009)第188号)以及位于中牟县九龙镇工业园区振兴路东、规划路南(所有权证号:1201001800)及位于中牟县九龙镇工业园区振兴路东、规划路南1#楼(所有权证号:1201054395)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伟、方水丽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安伟、方水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已支付律师费用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6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知味斋清真肉类有限责任公司、安伟、方水丽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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