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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崇州贝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8467****3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2)川0184民初139号
    案号 (2022)川0184执1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21
    发布日期 2022-03-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崇州贝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5-内支付张敏2021年车位返还款7,7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700元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元,由四川崇州贝德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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