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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1〕026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30日7时32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柯桥区104国道柯华路东向西对浙DA5780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何凌海,车辆所有人是诸暨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月9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李毅伟、金莲承办此案。2021年2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淑英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诸暨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柯桥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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