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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翌琦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太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4477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初字第1294号
    案号 (2016)豫0503执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9
    发布日期 2016-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市翌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海平1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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