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质监罚字〔201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平湖市独山港镇纪峰服装厂生产以次充好羽绒服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0月16日,平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纪峰租赁的浙江福克斯制衣有限公司(平湖市独山港镇独广线虎啸桥段58号)南侧2楼服装生产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该作坊2018年10月生产的高级轻型羽绒服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为500件。经平湖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使用说明(标识)、填充料品质要求(含绒量、绒子含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评价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服装生产作坊实际为平湖市独山港镇纪峰服装厂。2018年10月30日,我局对涉案不合格批次高级轻型羽绒服进行了扣押。2018年10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14 |
决定机关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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